鞍山律师唐玉姝律师成功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擅长各个领域法律服务,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鞍山律师咨询热线:18841218833
婚姻家庭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律法网 > 唐玉姝律师 > 婚姻家庭 >如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呢?

如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呢?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6-09-27 17:07:41

 

 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如果是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

  (1)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很容易引起争议,认为它伤害了爱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确实是保障婚前财产的途径之一。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办理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如不动产等;而部分贵重动产,如玉器、金银首饰、存款等,其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状态,所以最好办理公证。

  (2)签订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A、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口头协议也成立:

  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协议且一直履行。

  B、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C、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D、财产描述要明确,避免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而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

  E、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很多情况下,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示力,当事人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当然,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F、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

  G、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结婚后签订。

  (3)保存好个人婚前财产的证据

  A、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一般来说,像汽车、房产、存折、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只要早于结婚登记日即可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例如,房产只需提供房产证或备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其他证据,便能轻易证明。

  其他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最好提供正规发票作为有利证明。若没有发票,则还可以通过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进行证明。

  B、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提醒一下,婚前财产在婚后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况,就会使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婚后财产:

  婚前存款婚后到期,取出再重新存入;

  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变卖;

  婚前投资股市,婚后在股市上不断进行操作。

  但是,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的,依旧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比如,提供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凭据、新存单;婚前存单、取款凭据、汽车发票;旧房产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证等等。

  (4)婚前购买保险

  如果在婚前订立保险合同,如基金型保险合同、分红型寿险合同等,并且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即被视作个人财产,且此后该保险产生的收益也是属于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购买的保险是否为个人财产还要看购买保险的缴费形式。如果是婚前一次性付清保费,则为个人财产;若婚后也有续交,则婚姻期间缴纳的保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只有在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且婚前缴纳保费才是属于个人财产。


唐玉姝 律师
LVFAW LAWYER
唐玉姝律师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热线:18841218833   鞍山律师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 2009-2015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ICP备13006383号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884121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