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律师唐玉姝律师成功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擅长各个领域法律服务,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鞍山律师咨询热线:18841218833
刑事辩护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律法网 > 唐玉姝律师 > 刑事辩护 >贪官跨境转移资产 新刑诉法扩大追赃空间

贪官跨境转移资产 新刑诉法扩大追赃空间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08-31 16:32:09

 腐败分子通过洗钱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逃避惩罚,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在这场妄图“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危险游戏中,法律秩序被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成果遭到啃噬。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以“资产追回”为主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工作机制,深化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有效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对预防和惩治跨国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xx的主题演讲,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共鸣。

  贪官直接携款外逃已少见

  近年来,贪官出逃的路径经媒体曝光后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步。

  赵xx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连属于开放度高的国际化城市,这种形势更为严峻。“我们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近300人,有境外转移资产问题的占相当比例。”

  大连市检察院在查办大连某局原退休干部孔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时,为了掌握其在加拿大的个人资产情况,检察院与加拿大驻华使馆进行了接洽,提交了正式的司法协助申请,为法院最后定罪提供了有力证据,最终追缴赃款人民币1050万元。

  自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通过国际合作,大连检察机关已在美国、加拿大等8个国家开展了资产追回工作,所追回资产从过去的几百万元增长到现在的上亿元。

  从大连检察机关已查办案件情况看,现在贪官直接携款外逃的已经很少见,资产转移海外主要通过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流”、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方式。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

  “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赵xx告诉记者,这也是大连检察机关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

  据介绍,资产追回制度有三个特点:资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作案工具和其他证据,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有涉外性质,资产位于国外;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和程序追回。

  “一般腐败犯罪嫌疑人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赵xx说,如果查不到转移出境的涉案腐败资产,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很可能就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要“稳”、“准”、“狠”。

  与此同时,不少腐败官员抱有“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冒险心理。“若不把这种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赵建伟态度坚决地说。

  以教育贪官转回资产为主

  从大连检察机关办案实践看,当前追回资产渠道主要有3种:针对一部分贪官通过香港将资产逐渐转移出去,检方积极寻求与香港紧密合作,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对接,最终追回;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有效资产追回;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说服教育腐败分子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

  “目前,通过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仍是主要渠道。”赵建伟承认,这种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上渠道尚不畅通。

  据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规定了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这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无疑是对腐败分子的极大震慑。”赵建伟说。

  现实情况是,目前该公约的签约国家还有限,导致相关司法协作需要有专门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已与一些国家建立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合作关系,但面对大量赃款赃物外流的现实,这些双边协议仍显不足,致使一些国家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

  “在反腐败案件中,通常是我国的腐败分子向国(境)外转移赃款赃物,少见这些国家的腐败分子向我国境内转移赃款赃物。”赵建伟认为,合作不对等可能使相关机构对我国的追赃请求不积极配合,增加了追赃困难。

  “查找并发现赃款赃物是境外追赃的基础。但是,腐败犯罪赃款赃物转移的方式日益隐蔽复杂,且手段不断翻新,使得资产查找非常困难。”赵建伟说,检察机关往往需要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新刑诉法扩大追赃空间

  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杀,不但会中断案件线索,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堵住了这种‘牺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可能,也为检察机关追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赵建伟说。

  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该程序规定,中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对死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国内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防止涉案财产处于长期或无限期的查封、扣押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其转移至国外的涉案财产,可以通过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没收裁定进行资产的间接追回,与被请求国开展刑事没收合作。

  在赵xx看来,这一新规定,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公约与中国国内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当然,从制度上考量,未来还需要大力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赵xx表示,只有彻底斩断贪官海外腐败资产的黑链,贪官出逃机会才会越来越渺茫。


唐玉姝 律师
LVFAW LAWYER
唐玉姝律师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免费咨询热线:18841218833   鞍山律师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 2009-2015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ICP备13006383号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884121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