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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实P2P迎来规范发展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11-18 14:34:15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P2P网贷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中国P2P行业自2013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截至2015年6月底,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上升至2028家,相对2014年底增加了28.76%;累计成交量6835亿元。

  中国对P2P网贷的引导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道路,也就是在行业发展初期,政府主要是鼓励和包容P2P行业自律、试错,并允许自行制定行业规范和操作制度。随着P2P发展规模和扩张加快,政府逐步跟进和提供管制资源。此前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将P2P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再根据银监会最新的机构改革,普惠金融部已经下设网贷处承担P2P监管具体职责,监管框架设计已经明晰。但由于P2P具有融合多项金融创新的属性,潜藏着与分业经营限制的冲突,法律位阶不高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面对网贷复杂的融资结构和众多的参与方时,显然是力不从心。一旦出现纠纷,在大陆法系严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定下,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而原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溯至1991年,因此,此次发布的《规定》无异于及时雨,既解决了上位法的统一,也为饱受争议的P2P实现规范发展进一步指明方向。

  一是业务范围扩大化。《规定》允许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此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令禁止的,而此次的司法阐释,对于P2P来说无疑是一个机遇,即P2P的模式实现突变,业务通道得以拓宽,如转型B2B。P2P的社会辐射面更广,资金规模更大。

  二是业务模式去担保化。《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信息中介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既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根据这一精神,P2P行业面临分化,定位纯中介平台的以信息中介方式运营,明示进行担保的要承担担保责任,鱼龙混杂的局面不复存在。从目前看,只有少数起步早、股东实力强的P2P具备直接担保能力,绝大部分P2P将去担保。这一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引导P2P平台做好市场定位,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与品牌宣传中,做到有序合规。

  三是业务定位去高利贷化。对借贷利率,《规定》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这明晰了P2P平台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部分,之前在24%的利率杠杆内,部分资质差的借款人在合法的渠道融不到资金,利率杠杆放宽之后,这部分人在合法的渠道内就能融到资金。根据网贷之家监测的数据,目前利率区间为15%-20%的网贷平台为主流,该利率区间的平台数占比34.96%。按《规定》,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无效,但这类平台也占一定比例,数据显示,利率区间在40%及以上的平台数占比1.08%,而利率区间20%-30%的占15.83%。根据《规定》,只有极少的P2P平台从事高利贷业务,大多数P2P平台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甚至成为正规金融的一部分。

  中国对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现实价值在于使其发展回归法治。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来规范。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此次《规定》正视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了价格上限等激励性规制。未来,P2P的监管,仍需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构建差异化、多样性的规制机制,以期最终实现P2P网贷的市场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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