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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及时委托律师的意义——鞍山市唐玉姝律师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11-26 11:31:14

在多年同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接触当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侦查阶段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才找到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当中不停的上演着:花了大价钱可案件没有任何转机,所谓的社会朋友一直在帮忙给运作的,最终当事人连案件基本案情,到了什么阶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供述或是涉案的犯罪金额等等都不知道,全凭自己对案件的猜测理解。律师询问当中一问三不知,唯一知道的就是“朋友运作,人没放出来”。
一、   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当事人却花了高昂代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被拘留或逮捕)就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可第一时间到其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同时可与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有义务配合律师工作。
很多当事人四处找人活动,花了巨资最终也只了解到部分案情,甚至有的当事人连最基本的案情都不太清楚,全凭自己对案件的猜测。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里需要填加衣服的、被刑讯逼供的、被打骂的以及其他情形受到侵害的,其亲属根据都不得而知。
二、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首先会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帮助犯罪嫌疑人客观分析案件,指导其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该如何准确明了的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作出的讯问笔录在不阅读或草草看过之后即签字认可,结果在法院审判决阶段对其造成不利。犯罪嫌疑人不能把握案件重点,以至于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没有进行陈述记录在案,对利于自己的重要事实被忽略。还有的被逼供、诱供等等做出对自己不利而且不符合事实的供述……
三、找人摆事儿,受骗上当。
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了解案情解决案件这一想法,为当事人摆事进行哄骗。当事人少则被骗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而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在明知受骗后也不愿声张。
四、法律意识淡漠,只相信“人情摆事”。
案件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近况等,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即可了解,而当事人花上万元或更多。港台欧美剧中律师神采奕奕地在法庭上辩论,以至于绝大多数人认为律师的工作就是法庭上的辩论,这种片面的认知,造成当事人不愿第一时间找律师,即使找到律师也只是简单进行咨询,很多当事人认为上万元的律师费用太贵也不值,找人摆事花个几万或几十万毫不计较,可最终法院还是依据相关事实等裁判案件。更有的当事人,花了钱最终却连案件的进展和基本案情都不得而知。
这种种情形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淡漠,只信人情不信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在发达国家,哪怕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小问题,他们第一时间并不是找亲朋好友,而是聘请律师来维持自身权益。
五、只有律师有权从案件开始的侦查阶段至法院判决前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件刑事案件共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只有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能够见到犯罪嫌疑人并提审;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侦查人员不得再提审犯罪嫌疑人,而只能由主办案件的两名检察人员提审;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主审案件的法官并不会提审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有需要提审也只是两名法官,其他之前的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对其进行提审。
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便聘请了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可在这三个阶段直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均可以随时会见。
中国百姓什么时候都做到“遇到法律问题第一时间找律师进行专业上的帮助,愿意出钱聘请律师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对于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我们才能再上一步。

唐玉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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