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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12-08 09:04:29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虽然,物权法通过之前有不同争论,但是,它的高票通过充分证明物权法无可否认的积极意义。

  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确认和弘扬。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的一个最重大成果就是改变了中国经济落后的局面,普遍提升了民众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物权法的制定不但使民众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所获得的财富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获取财富的热情,从而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

  物权法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经济运行系统,市场经济的法制化主要是通过对经济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结果的双重确认来实现的。其中对经济运行过程的确认主要是通过合同制度来完成的,而经济运行结果的确认则通过物权制度加以实现。如果说合同制度的主要功效在于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可以重复使用的博弈规则的话,那么,物权制度的主要作用则是为市场主体追求长期利益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目标。好的法律制度不但要求博弈规则科学、合理和具有透明度,而且也要求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而这种权利边界明确、产权关系明晰的状态只有通过物权制度才能实现。

  物权法是实现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工具。作为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良好的结果预期。而要实现这种良好预期就要求公民必须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在没有法律之前,人对财产的利用是通过占有而实现的,但这种单纯的占有由于没有权利的外衣,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受侵害性。物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

  物权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之一。人之所以能够作为人的基本要求,一是有独立的人格,二是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就没有完全的意志自由,从而也就没有进行人格识别和责任承担的基础。作为人格独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民事主体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此,黑格尔将财产权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把财产视为个人的自我表现,强调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财产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并进而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则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物权法是实现“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需要。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本身作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将人的需要和人的完善作为我们一切政策制定的目的。其基本的要求是国家的工作重心应更多向基本社会大众的需求和利益方面倾斜。在众多的立法当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无疑是民本思想最集中体现的法律之一。相对于民法的其他部分而言,物权法更加关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其他基本需要,也与人的生存和发展联系最为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财产权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就没有现代法治。因此物权立法并不仅仅是通过法律方式对现存所有制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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