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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入职表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12-24 09:54:45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未签订合同引发的案件数量较多,究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外,也有对劳动合同的一些错误理解造成的。吴小姐被单位正式聘用,却迟迟得不到劳动合同,在她辞职索赔时才发现,原来单位把她入职时填写的《入职表》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了。

  ■案情回放:

  去年9月5日,吴小姐被某餐饮公司聘用,公司让她填写了《入职表》,确定她的岗位为办公室文员,试用期三个月。12月5日试用期到期了,办公室赵主任告诉她,公司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并开始给她缴纳社保。可到了12月19日,吴小姐突然辞职。不久,她到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钱。

  调解时,公司以签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调解。无奈,吴小姐只好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开庭时,该公司办公室赵主任说,吴小姐入职时已填写《入职表》,其内容明确记载了她的个人信息、工作岗位等,它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公司就把它当做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其立法意图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吴小姐填写的《入职表》里,公司与她就岗位、工资标准等已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按照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同时为其缴纳了社保,这都说明吴小姐的合法权益依据该《入职表》的约定已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所以,她的要求不合理。

  近日,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未与吴小姐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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