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律师 时间:2015-12-24 09:31:38
近日,某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该酒店后勤部一名职工为增加收入,在自己小区兼职从事夜间值班工作。酒店认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夜间值班,有可能影响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因此,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能不能直接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支队执法人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兼职做了限制,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
执法人员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职工在外兼职,单位能否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三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